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25-04-24 浏览次数:23次
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范围包括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大气环境治理和管理能力建设,细颗粒物(PM2.5)与臭氧(O₃)污染协同控制,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有关重要事项。申报入库的项目类型 包括燃煤污染控制、锅炉综合治理、工业污染治理、大气环境监测监管能力建设以及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有关重要事项相关的项目等。其中:
燃煤污染控制以农村散煤治理为重点。锅炉综合治理以燃煤锅炉淘汰、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燃气锅炉低氮改造、生物质锅炉深度治理等为重点。工业污染治理以工业炉窑综合治理(包括炉窑淘汰、清洁能源替代、末端治理等)、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治理(包括源头替代、末端治理、无组织排放治理、“绿岛”项目建设等)、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不含清洁运输)等为重点。
能力建设以监测能力建设(包括环境空气VOCs 监测,大气污染源监控监测,港口、铁路货场等重要交通枢纽及主要交通干道空气质量监测等)、监管能力建设(包括秸秆禁烧管控、移动源监测执法设备、VOCs 执法设备等)、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能力建设等为重点。
已纳入中央财政支持的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项目可直接纳入中央项目储备库管理。对点多面广的环境治理内容,如散煤治理、燃煤锅炉淘汰改造、燃气锅炉低氮改造、企业集群综合整治、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等,可在一定区域范围内打包形成一个整体项目,集中推进。
具体项目应满足以下要求:
以解决突出大气环境问题为导向,项目实施对大气污染物减排或大气环境管理能力提升有直接贡献,与国家和地方大气污染防 治重点任务措施一致。
项目技术路线科学、环境效益良好,主体工艺成熟、高 效、适用,工程绩效明确、可量化、可考核,项目建成后能够可持续运行。
项目建设内容描述清晰、真实可靠。污染治理类项目应明确排放现状、计划采用的技术、深度治理目标;淘汰类项目应明确淘汰的设备、生产线具体信息,确保不具备复产条件;能力建设类项目应明确建设项目的详细内容、购置设备的具体类型和数量等;打包项目应明确具体整治方案、具体措施、治理要求等。
项目前期工作基础较好,成熟度达到入库要求。
工业污染治理:1. 未明确治理技术和治理目标的项目;2. 企业达标排放改造项目;3. 采用非成熟高效治理技术的项目;4. 烟气脱白(烟羽治理)项目;5. 除 VOCs“绿岛”建设项目外其他新改扩建“三同时”项目;6. 节能改造项目等。
能力建设:1. 不符合大气环境管理实际工作需求的能力建设项目;2. 国控站建设,超级站及实验室建设;3. 购买服务类项目等。
其他不予入库情形:1. 道路及工地扬尘治理项目;2. 秸秆综合利用项目;3. 燃气管网、供热管网、电网、换热站、LNG 储运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4. 日常工作经费类项目,科研类项目,运行维护类项目;5. 已获得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或价格补贴的项目;6. 投资总额低于200万的工程治理类项目;7. 其他与大气污染防治关联性不大的项目或成熟度不符合入库要求的项目等
1. 项目成熟度证明材料。
工程类项目应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及其批复或备案文件;
能力建设类项目应提供实施方案及批复文件;
淘汰补贴类项目、点多面广的打包类治理项目应提供当地政府或主管部门有关工作方案;
确实无法提供以上材料的项目应提交可证明其已明确列入地方政府大气污染治理计划或重点工作的相关材料。
2. 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